专栏:[协会之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大连市蜂产品协会。英文全称为DALIAN'S BEE PRODUC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大连市地区性蜂产品行业组织。是由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蜂产品经营企业、蜂产品进出口企业和蜂产品科研教学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织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加入中国蜂产品协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社会蜂产品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开发蜂产品,促进我市蜂产品整体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协调蜂产品生产、经营和科研等项工作。竭尽全力为蜂产品行业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蜂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促进国际交流,努力使我市的蜂产品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协会是由大连市民政局审核登记,由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提供广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
2、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蜂产品。规范市场生产和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的良好环境;
3、 组织企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举办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 组织本行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做好行业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的汇集,并向会员进行宣传和咨询;
6、 增加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体会员,特别要重视发挥个人会员在行业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协会与会员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7、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和发展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际新技术信息,繁荣和发展蜂产品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是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可以不是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招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结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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