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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纪人协会—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
第二条 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由市供销联社牵头,并由全
市经纪人(包括中介人、经销商和运销大户)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引导全市农副产品和其它产品经纪人,开拓市场,服务农民,促进全市农副产品和其它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推进我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经济大发展服务。
第四条 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自觉接受市供销联社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中介人、经销商和运销大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瓦房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并组织经纪人学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经纪人的合法经营权益和经济利益,反映经纪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销售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经纪人在农副产品和其它产品销售中出现的问题;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经纪人经营运作情况,及时提出问题与建议;
(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经纪人的管理工作,组织其进行自我管理;
(六)关心经纪人的生活,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两种,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
作任务;
(四) 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积极反映情况,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年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运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经纪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经纪人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会/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但
不得超过两届。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的学习、会议、材料、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瓦房店市经纪人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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